生如此残忍凶恶的案件,影响又如此之大,张掖警方受到的压力不言而喻。
警方在这两起案件后,根据之前群众报案,将注意力放在了有前科的乔建国身上。
警方现这两起案件作案手段、凶残程度与前一起未遂案件极为相似,断定三个案子系同一凶手所为,遂决定并案侦查。专案组根据五十多天的调查结果和九名目击者、知情者提供的证据和线索,最后确定住在东湖小区的乔建国有重大作案嫌疑。
警方很快将乔建国家包围,二十多名便衣警察在乔建国的居住区附近设了五个监控点,准备等乔建国一出门就立即抓捕。
但又有过三次服刑经验的乔建国也很快现了警方的部署,他将房门紧锁,负隅顽抗。
乔家装有防盗门,除非用撬棍才能打开,而他家中也有菜刀等武器。警方如果强攻可能会有所伤亡,或者会将乔建国击毙,这都是警方不愿意看到的。
9月23日,专案组决定诱捕乔建国,以做尿检为由要求乔建国下楼。乔建国却并不傻,他始终不开门,并扬言:谁想当英雄就上来,临死拉几个垫背的。如果来硬的他就跳楼。
这样乔建国和警方对峙好几天,最后专案组负责人与乔建国对话,答应由其母和女友接他去做尿检。29日下午4时,乔建国终于同意去做尿检,但刚下楼便被埋伏的**抓获。
抓捕乔建国后,办案**对乔家进行搜查,对搜查出的物证进行技术鉴定,同时继续在外围寻找证人证言、提取物证,并立即对乔建国进行了审讯。
经历过三进宫、累计有十年牢狱经验的乔建国有丰富的反审讯经验。他在审讯中翻来覆去就是一句话:案子不是我做的,你们要是掌握证据就枪毙我吧!致使审讯工作开展的极为被动。经警方审讯中的大量思想工作和多重刑讯手段,乔建国的心理防线终于崩溃了,于次日下午5时许向办案警察交代了所有的犯罪事实。
因本案案情重大且社会影响极为恶劣,张掖警方随即对案件侦破情况进行了公布。
同时表示乔建国还供述自己还有过三次骚扰妇女的案件,具体如下:
一、2oo4年7月的一个深夜,纵酒后的乔建国在甘州区某烤肉店附近转悠,现一名妇女正在孤身一人打电话,乔建国遂迅上前,掐住该妇女的脖子,图谋下手,不料该女子的大声呼救使正好在附近的她的丈夫听到,在其丈夫跑去救人时,乔建国落荒而逃。当时妇女和他的丈夫紧追乔建国,追到乔建国的家附近失去踪迹,但基本可以肯定他就是在一带居住。妇女和他的丈夫向警方报案以后,因并未造成较严重后果且因当时刑侦不完善,警方并未重视这个案件。
三个月后,第二起掏肠案生并经媒体报道后,警方根据嫌疑人体貌及事地点,经比对现两起案件之间存在关联,立即找到前起案件的受害者详细询问情况。
反思:如果在接到前起案件报案后,当时的警方不以后果严重与否定性案件的重视程度,及时侦破并对乔建国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,或许确实可以避免后续生的悲剧。
二、令人不能想象的是,2oo4年8月12日,琳子惨死之后仅仅三天时间,8月15日,乔建国再次伸出了自己罪恶的手。当天深夜,乔建国到甘州区某酒厂对面的一小区去讨账。在楼道中碰到一名妇女,乔建国强行要求该妇女将其带到住处,与该妇女生关系后,将其拖到外面。在他被行人现,乔建国逃走。但乔建国认为那个妇女是妓女,两人是进行皮肉交易,不算强奸。
三、而在小花惨遭毒手的前一天夜晚,酗酒后的乔建国在甘州区某医院附近现一名孤身妇女,遂上前掐住其脖子,正欲下毒手时,突然接连而来的出租车灯光将其吓跑,该妇女幸免于难。
2oo4年1o月8日,甘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乔建国批准逮捕。
一审开庭
2oo5年1月6日,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甘肃掏肠案进行不公开开庭审理,张掖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、强奸罪、抢劫罪、故意伤害罪四项罪名对掏肠恶魔乔建国提起公诉。在连续两天的庭审中,法庭虽然出示了大量的证据,并依法传唤有关证人出庭作证,但乔建国依然对震惊全国的8·12、9·2o两起惨案拒不承认,直到法庭当庭播放了一个多小时的详细证据录像后,乔建国才开始以沉默表示抗拒。
一审宣判
2oo5年1月17日下午3点3o分,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甘肃掏肠案公开宣判,被告人乔建国犯故意杀人罪,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;犯抢劫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,并处罚金2ooo元;犯强奸(未遂)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;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。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罚金2ooo元。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琳子(已死)经济损失元,其中丧葬费元,交通费21o元,小花(化名)经济损失。25元,其中医疗费用元,误工费元,护理费用元,住院伙食补助37o元,营养费18oo元,继续治疗费元,残疾赔偿元,共计。75元。
法院认为,被告人乔建国无视国法,曾因两次犯盗窃罪被判刑入狱后又因吸食、注射毒品被劳动教养。释放后,被告人乔建国不思悔改,对社会产生仇视心态。为泄私愤,满足个人私欲,自2oo4年4月份以来,被告人乔建国趁夜深人静之际,对单身女青年采取掐脖子、掏肠子等极其残忍手段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,残害妇女。并采取殴打、语言威胁等手段,当场劫取他人财物,违背妇女意志,强行与妇女生性关系,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其行为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有关规定,构成故意杀人罪、强奸(未遂)罪、抢劫罪、故意伤害罪,系累犯。犯罪动机卑劣,犯罪手段特别残忍,故意杀死一人,杀伤一人,所犯罪行极其严重,社会危害极大,应数罪并罚,从严惩处。